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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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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徐素珠、徐碧蘭之閱卷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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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2重訴7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徐智英與被告徐富雄等三十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徐素珠、被告徐碧蘭之閱卷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徐素珠、被告徐碧蘭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被告得聲請閱卷。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2-04-11
  • 更新日期:112-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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