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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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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號蔡小梅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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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涵112年度婚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小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小梅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2-04-11
  • 更新日期:112-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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