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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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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14號詹湧海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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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2苗簡114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1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詹湧海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詹湧海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詹湧海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19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2-04-11
  • 更新日期:112-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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