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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少易字第2號楊建宏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刑少真111少易2字第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少年被告楊建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少易字第2號詐欺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