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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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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3號劉文英、彭美齡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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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1訴字第4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徐義發與被告徐錦旺等三十二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文英、被告彭美齡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文英、被告彭美齡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5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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