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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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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00號陳文煌之計算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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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良字第9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文煌之計算書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0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假扣押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煌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李勻淨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良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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