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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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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黎志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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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家二11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黎志尚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黎志尚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認可郭O平於民國111年O月O日收養LE PHU NGOC TRAI(黎富O男)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莊惠雯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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