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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郭致永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被告郭致永詐欺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郭致永之
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應為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鄭雅雁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