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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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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17號DOAN VAN THE(團文世)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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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2苗小217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1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DOAN VAN THE(團文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DOAN VAN THE(團文世)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DOAN VAN THE(團文世)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7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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