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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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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號陳明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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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孝111重訴字第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張錢與被告鄭東秋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明秀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2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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