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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被告方淑芬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1重訴94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方淑芬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