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號趙世沂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有111司聲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趙世沂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2-01-08
  • 更新日期:112-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