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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60號鐘○潤、鐘氏○如、阮氏○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家三111年度司養聲字第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鐘○潤、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鐘氏○如及其法定代理人阮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養聲字第60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
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鐘○潤、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鐘氏○如及其法定代理人阮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收養人林○龍、被收養人鐘○潤及其法定代理人鐘○王、被收養人鐘氏○如及其法定代理人阮氏○本人之簽章。
二、收養契約書上收養人林○龍、被收養人鐘○潤及其法定代理人鐘○王、被收養人鐘氏○如及其法定代理人阮氏○本人之簽章。
三、法定代理人鐘○王同意出養被收養人鍾○潤之出養同意書。
四、越南國司法部收養局同意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之函文。
五、被收養人鍾○潤之報生紙。
六、被收養人鐘○潤及其法定代理人鐘○王之最新戶籍謄本。
七、上開文件如在境外作成者,應提出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