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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040號林淑貞之詢價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溫字第240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淑貞之詢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040號債權人林月秀與債務人林淑貞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溫股書記官洪佳如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