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4號被告李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1年度婚字第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4號原告鍾子昕與被告李翔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翔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