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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903號李瑞盛之塗銷查封登記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而字第39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瑞盛之塗銷查封登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9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瑞盛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自最後登載之日起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而股書記官黃之奕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