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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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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2542號白宸睿之執行命令、查封登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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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而字第325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白宸睿之執行命令、查封登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254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白宸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為外國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而股書記官黃之奕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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