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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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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637號被告賴萱萱、被告賴子豪及法定代理人彭楚芳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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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1苗簡637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637號原告吳永文等二人與被告吳双興(歿)等一百一十八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賴萱萱、被告賴子豪及法定代理人彭楚芳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賴萱萱、被告賴子豪及法定代理人彭楚芳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3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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