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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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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916號容發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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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1苗小916字第35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小字第9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容發明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容發明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152條本文後段。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容發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三、本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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