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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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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409號莊玉萱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正聲明暨承受訴訟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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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孝111苗簡字第4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409號原告莊錦聖與被告莊錦秀等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莊玉萱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正聲明暨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莊玉萱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將分別於112年4月12日下午2時整、112年8月9日下午2時整及112年12月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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