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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8號視同上訴人林蔡瑞英、林辰、林聖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愛111簡上5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林蔡 瑞英、林辰、林聖斌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視同上訴人等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美黛
- 發布日期:111-12-19
- 更新日期:111-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