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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9號洪玉桂、顏呈嘉、張祐鈞、張祐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樸109訴319字第349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洪玉桂、被告顏呈嘉、被告張祐鈞、被告張祐第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宜娟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