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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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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9號洪玉桂、顏呈嘉、張祐鈞、張祐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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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樸109訴319字第349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洪玉桂、被告顏呈嘉、被告張祐鈞、被告張祐第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宜娟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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