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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047號江航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樸111苗小1047字第347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047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航榮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江航榮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江航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59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宜娟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