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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963號詹湧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1苗小字第9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小字第96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詹湧海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詹湧海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詹湧海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2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