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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9號洪玉桂、顏呈嘉、張祐鈞、張祐第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樸109訴319字第337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洪玉桂、被告顏呈嘉、被告張祐鈞、被告張祐第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宜娟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