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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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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99號被告沈怡萍(NATCHAPHON‧PHUNSUKSOEM)(英文名:CHANG NATCHAPHON)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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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0年度婚字第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怡萍(NATCHAPHON‧PHUNSUKSOEM)(英文名:CHANG NATCHAPHO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99號原告張良炆與被告沈怡萍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沈怡萍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政伸

                
股       別:恩股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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