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387號被告陳清標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睦110苗簡387字第11112053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387號原告杜俊德等九人與被告陳玉森即陳永富之繼承人等二十六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清標之民事辯論意旨狀(原告於111年8月8日陳報到院)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清標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