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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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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何桂茂之111民事更正狀繕本及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追加被告(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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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1重訴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何桂茂之111年11月7日民事更正狀繕本及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111年11月8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追加被告(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上開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1-12-04
  • 更新日期:111-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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