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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沈重德、沈重安之判決、承受訴訟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08年訴字第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沈重德、沈重安之民事判決、承受訴訟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承受訴訟裁定正本各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承受訴訟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翰章
股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