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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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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119號湯淑美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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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民字第71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湯淑美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119號債權人温美惠等與債務人陳柏少即陳明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民股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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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M_554e22112916450pdf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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