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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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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莊月榮、楊川台、曾家沛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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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08重訴字第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莊月榮、被告楊川台、被告曾家沛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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