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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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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何桂茂之訴狀繕本、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勘測期日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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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1重訴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告黃武崇與被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等一百七十二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何桂茂之訴狀繕本、111年4月13日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111年6月20日陳報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勘測期日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上開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何桂茂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12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111年12月9日上午10時10分現場勘驗,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1-11-03
  • 更新日期:111-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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