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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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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85號徐賜祥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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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國內、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良字第1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賜祥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徐賜祥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1苗金職日字第111號),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李勻淨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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