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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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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5號蘇莉嘉MUSOLLEKHAH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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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涵111年度婚字第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莉嘉MUSOLLEKHAH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65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蘇莉嘉MUSOLLEKHAH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原告之被繼承人盧OO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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