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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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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8號被告黃嘉哲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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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1訴35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8號原告劉維鈞與被告陳錦華等九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嘉哲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嘉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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