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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6號魏厚龍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馨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魏厚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6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魏厚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魏○軒(女、民國99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32***263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