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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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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1號張若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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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恩111年度親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若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1號原告陳如怡與被告張若等間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若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確認被告陳○○非原告陳如怡自被告張若受胎所生之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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