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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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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121號江耀文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耀文之扣押存款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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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讓字第241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耀文之扣押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
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12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江耀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
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
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讓股書記官李惠雯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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