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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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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492號被告彭舜謙、被告彭舜穩、被告邱火星、被告黃恕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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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睦111苗簡492字第11110214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492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彭舜謙、被告彭舜穩、被告邱火星、被告黃恕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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