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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918號格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森松、法定代理人張家偉、法定代理人周永淼、法定代理人張裕昌、法定代理人張桂芳、法定代理人朱少漣之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0司執良字第59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格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森松、法定代理人張家偉、法定代理人周永淼、法定代理人張裕昌、法定代理人張桂芳、法定代理人朱少漣之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91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格楓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李勻淨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