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8號赫帥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易赫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孝111訴字第2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黃昌振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應送達被告赫帥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易赫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赫帥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易赫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1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