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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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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258號林瑞菊、盧志峰、盧怡怜、盧怡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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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11苗小258字第278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小字第25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瑞菊、盧志峰、盧怡伶、盧怡萍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等應按時到庭。
二、本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  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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