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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688號李銘欽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愛110苗簡68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688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應送達與李銘欽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美黛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