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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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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4號林家德、盧水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陳報狀(六)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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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09年訴字第4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家德、盧水玉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翰章

股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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