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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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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謝守謙之起訴狀繕本、履勘期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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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樸111重訴67字第252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杜岱霖與被告謝守成等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謝守謙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履勘期日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謝守謙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宜娟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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