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37號HOANG PHI HUNG之準備程序傳票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37號被告HOANG PHI HUNG妨害自由等案件,
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HOANG PHI HUNG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應對其送達
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
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許雪蘭
- 發布日期:111-09-14
- 更新日期:111-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