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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402號林瑞菊、盧怡伶、盧怡萍、盧志峰之判決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樸111苗小402字第243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小字第40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瑞菊、被告盧怡伶、被告盧怡萍、被告盧志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宜娟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