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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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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560號AH00925102U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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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11年苗簡字第5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560號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與被告AH00925102U 等二人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應送達被告AH00925102U 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AH00925102U 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1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翰章

股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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