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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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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533號李依芊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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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安111年度苗小字第5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小字第53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依芊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依芊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依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11月2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立晨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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