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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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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號洪怡蓁法定代理人洪雲茂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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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0重訴17字第237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陳啓發與被告黃詠翰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追加被告洪怡蓁法定代理人洪雲茂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 、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        後段、第152 條本文後段。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1年10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二、本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並已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書記官  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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